经部(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项怀诚
局长 解振华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日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坚持 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 的原则。
第四条 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 收支两条线 ,各级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本文来源:http://www.sccdzwls.cn/jiehun/33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