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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_深圳市失业保险金上调至680元/月

经济 | 2016-06-26 | 阅读:
【www.sccdzwls.cn--经济】

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深圳市失业救济金标准将从上年度的648元/月上调为680元/月。调整标准为上年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2006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为810元,因此从2007年7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我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648元。宝安、龙岗两区也参照每月648元的标准执行。2007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为850元,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我市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由去年的648元调整至680元。宝安、龙岗两区及光明新区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员工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销;或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或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或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失去工作后一个月内,应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员工必须是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同时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昨天,记者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我市失业救济金标准将从上年度的648元/月上调为680元/月。调整标准为上年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2006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为810元,因此从2007年7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我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648元。宝安、龙岗两区也参照每月648元的标准执行。2007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为850元,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我市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由去年的648元调整至680元。宝安、龙岗两区及光明新区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员工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销;或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或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或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失去工作后一个月内,应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员工必须是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同时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昨天,记者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我市失业救济金标准将从上年度的648元/月上调为680元/月。调整标准为上年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2006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为810元,因此从2007年7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我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648元。宝安、龙岗两区也参照每月648元的标准执行。2007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为850元,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我市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由去年的648元调整至680元。宝安、龙岗两区及光明新区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员工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销;或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或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或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失去工作后一个月内,应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员工必须是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同时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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